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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丁公司货款180万元到期未能清偿,2015年2月3日,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8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丁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管理人不能主张撤销
B、不论己公司是否善意,甲公司管理人均可行使破产撤销权
C、由于甲公司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前,甲公司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D、由于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己公司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公司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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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将市场价格120万元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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