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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善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的权利
B、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具有催告权
C、效力待定合同是生效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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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尚不确定,法律并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特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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