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第九章规定: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 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 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 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 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 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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