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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队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视情成立现场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到场的总、支队职务最高的领导或()担任。


A、大、中队值班首长
B、当地党政领导
C、本级执勤首长
D、当地公安机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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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评工作,认真总结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各级指挥员组织指挥水平和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灭火救援战评工作应当遵循“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每战必评、上评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灭火救援战评的主要内容有: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灾情的发展过程及采取的技术、战术措施情况,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现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四条 灭火救援战评主要分为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集中战评三种形式。

  (一)对参战力量较少、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灭火救援战斗,可以组织参战官兵以讲评的形式进行简要战评。

  (二)对参战力量较多、灾害规模及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人员伤亡和有研讨价值或者上级要求战评的灭火救援战斗,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对在短时间内连续扑救和处置的较大灾害事故,无法逐一进行专题战评的,可以择机进行集中战评。

  第五条 灭火救援战评按照组织层次一般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部局五个等级。

  第六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单独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战评;涉及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力量联合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通常由其上一级单位负责组织战评。

  第二章 战评准备

  第七条 战评准备工作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察看现场、观看影像资料、模拟试验等形式,对基本情况、相关数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战评资料。

  第八条 战评资料准备。主要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搜集及记录整理,实地测量统计、图表绘制、影像资料收集,灾害现场复原、多媒体课件制作等。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接警调度、气象、灾害对象、灾害影响、灾情变化、参战力量、组织指挥、技战术应用、现场供水和通信、安全防护、协同作战、处置经过、作战成果等。

  (二)测量统计。主要包括测量现场重要建筑、设施、部位等数据,统计现场供水、灭火剂(强度、流量及总量)、车辆装备及物资消耗、灾害损失、保护价值等情况。

  (三)图表。主要包括现场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力量部署图、供水线路图和各类情况统计表等。

  (四)影像资料。主要包括作战纪实录像、现场照片等。

  (五)灾害现场复原。主要包括查看灾前图像资料、预案、战斗位置复原、计算机模拟战斗过程等。

  (六)多媒体课件。是针对灾情发展、战斗过程等各类战评材料而制作的资料。

  第九条 确定参评人员。参加战评的人员一般应当包括参战官兵及司、政、后、防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有参战人员都要对战斗经过进行回顾,并做好回答问题的准备。

  第十条 确定主持人、主讲人和点评人。主持人应当由参加组织指挥的单位主要(或者分管)领导担任,主讲人必须由参战单位的总(副总)指挥员担任,点评人应当由具有灭火救援指挥经验的领导或者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确定战评时间、地点。战评时机选择应当按照中(大)队、支队、总队、部局分别在战斗结束后5天、10天、15天、30天内完成的原则确定,并将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提前通知参评人员。

  第三章 战评实施

  第十二条 战评的组织形式

  (一)凡实施战斗展开的灭火救援战斗,中队都应当组织简要战评;凡符合专题战评条件的战斗,中队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二)凡涉及两个以上中队力量参加战斗的,大队或者支队应当组织专题战评。

  (三)凡涉及三个以上中队或者两个以上大队力量参加的战斗,支队必须组织专题战评。

  (四)凡发生重大或较大火灾、典型灾害事故和涉及两个以上支队力量参加的战斗,总队视情组织专题战评或者集中战评。

  (五)凡发生特别重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特别典型灾害事故和涉及两个以上总队力量参加的战斗,公安部消防局视情组织进行战评。

  第十三条 战评的基本程序

  (一)察看现场。战评时要组织战评人员察看现场,特别是对战斗现场的方位、建筑结构、道路水源、地形地物和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观看录像。战评中要回放现场原始录像,以便参评人员全面了解战斗过程的真实情况。

  (三)介绍情况。主讲人应当详细介绍灭火救援的单位概况、接警出动、战斗意图、力量部署、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安全防护、官兵表现及作战成果等情况。

  (四)提问答疑。主讲人及有关参战单位介绍完情况后,参评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解答。

  (五)分析点评。点评人应当对灭火救援战斗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点评,并提出处置类似灾害事故的对策或者建议。

  (六)总结讲评。主持人或者有关方面领导应当对战评情况提出总结性意见,形成战评结论,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战评的基本方法

  (一)中队战评。由中队指挥员(值班队长)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班班长评述本班(车)战斗任务完成情况,中队指挥员或者大队领导讲评总结。

  (二)大队战评。由大队指挥员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参战中队指挥员评述本中队战斗任务完成情况,大队领导或者支队指挥员讲评总结。

  (三)支队战评。由支队指挥员或者支队司令部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参战大(中)队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支队领导或者专家点评,支队领导或者总队司令部参谋长讲评总结。

  (四)总队战评。由总队指挥员或者总队司令部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有关参战单位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总队领导或者专家点评,总队首长或者部局战训处领导讲评总结。

  (五)部局战评。由主持人或者部局战训处组织,主讲人介绍情况,各有关参战单位指挥员评述本单位战斗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方面领导或者专家点评,部局首长讲评总结。

  第四章 战评应用

  第十五条 对战评中总结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对问题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勤战斗中指挥失误、失职、渎职、畏缩不前及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报请奖惩的集体和个人的材料必须经过总(支)队司令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战评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总结报告(内容、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并报送上级审核、备案。支队级以下各单位的总结报告,应当在战评后5天内上报;总队总结报告,应当在战评后10天内上报。上级单位应当将总结报告及时通报部队学习借鉴。

  第十七条 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对总结报告、实时记录等战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以备查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总结报告的内容、格式及要求

  一、文字部分

  (一)基本情况

  1、单位(部位)的自然情况:单位(部位)名称、地址,地理位置,生产(储存)性质、存放主要物资的名称、数量;建筑条件;消防水源、道路、单位灭火设施情况;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等级,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

  2、起火、受理火警、接警出动时间,第一出动到场时间及出动力量,战斗展开时间和扑救时间;调集增援时间、到场时间、到场力量;参战中队、人员、车辆数。

  3、起火单位(部位)的建(构)筑物的特点、性质、火灾事故危险性;燃烧面积、物质及名称、数量、生产工艺流程;火灾事故原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抢救人员和保护物质价值。

  4、灾情发生时的气象情况:风力、风向、温度,以及对战斗行动的影响程度。

  (二)战斗经过

  战斗经过包括从接警到战斗结束的全部活动。陈述的内容顺序可以采取以消防队到达现场的先后顺序,火势灾情发展变化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和战术方法阶段及时间进度,划分战斗片、战斗地段,划分战斗时间段,属地指挥和上级指挥时段等多层次进行叙述的方式。无论何种叙述方式,都必须详细阐明如下内容:

  1、辖区中队(或最先到场队)、增援队、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时的火势灾情,现场侦察、侦检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情况。

  2、依据现场灾情的发展变化、参战力量以及其它客观情况,指挥员运用战术、技术措施,战斗总体部署、火场主攻方向和主要方面的选择,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及其成效。

  3、进行救人、灭火、破拆、疏散和保护物资及战斗的情况,各阶段组织指挥、采取的技术措施、战术方法及其成效。

  4、使用的灭火剂、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车的停车位置、供水及一线战斗情况。

  5、现场指挥部决策指挥工作运行情况,防火监督、后勤保障、政治鼓动、通信联络、新闻发布等工作人员在现场的作用,以及灭火作战计划的运用情况。

  6、火势灾情控制、处置完毕的时间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

  (三)经验教训

  1、对灭火救援战斗中好的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具体述评。

  2、分别对受理报警、接警出动、调派增援、灾情侦察、现场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现场供水保障、现场通信、后勤保障和指战员在现场的作用及参战官兵伤亡情况等进行述评。

  3、总结现场物质燃烧和火势灾情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现场人员装备实力分析,对灭火救援的经验、体会及教训进行归纳,针对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二、图表部分

  (一)现场基本情况平(立)面图

  可根据单位情况,把涉及燃烧部位、周边水源、毗邻建筑等单位基本情况平面图提供战评参考,同时要把涉灾建筑的立面图、局部的剖面图提供大家参阅,以便大家了解整体概况。图表必须附详细说明。

  (二)各战斗段力量部署图

  可绘制立体、立剖、侧视、透视分层、平面图,也可以用实物照片代替。对参战力量多、扑救时间长、战术变化多、阵地部署变化大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现场,一图难以囊括全部内容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按相对静止时间绘制几张不同阶段的灭火救援战斗图。有灭火救援作战计划的现场应当附作战计划。

  图内要把火势灾情发展蔓延和控制、扑灭处置完毕的变化阶段反映出来,应当标清现场的车辆及种类,水带的线路条数,枪(炮)的种类、数量,火势灾情发展蔓延的方向、起火点、燃烧的具体范围、室内充烟面积,气象情况及现场方位。

  (三)现场供水图

  标清消防车的停车位置、供水线路、水带口径,采用的供水形式,所利用的水源位置、种类、方法及距现场的实际距离,其它水源位置、种类及距现场的实际距离。使用消火栓,应当标清地下管网形状、口径、压力、流量,其它水源应标清存储量。

  三、影像资料

  (一)火灾事故前的影像资料。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单位的影像、图片等原始资料。

  (二)火灾事故后的影像资料。主要包括能够反映单位基本情况、起火部位、重点部位、烧毁部位、造成火灾变化的关键部位、保护物资设备等情况的影像资料。

  (三)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对整个灭火救援战斗的经过制作成光盘(或者课件),以备在战例分析研讨、防火宣传教育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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