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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__________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A、不得
B、宜
C、可以
D、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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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其中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下面还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从这两项规范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安装在距地面30公分的墙上,用词为“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8.2.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所以不要超过2.5m,在顶棚下大于20cm就可以了。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下面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8.2 安装
8.2.1一般规定
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4 系统布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6 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或标志牌)。
7 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8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将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处于易被看到的位置,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操作。
9 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其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能保证在火灾应急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状态。
10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不能使照明灯光线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11 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必须使用金属吊管。金属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上。
12 标志牌只能安装在相邻两个标志灯之间,并与标志灯在同一直线上,作为辅助指示,不能代替标志灯。
8.2.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
1 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
检验方法:测量。
2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避难层入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和入口外侧的顶部,严禁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m至2.5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检测方法:测量。
3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电源和螺钉均应用密封胶密封,防尘、防水性能应符合IP65要求。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水平差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两灯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
检验方法:测量、试验。
5封闭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楼梯间内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指示出口的标志灯。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6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供电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持续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集中控制型标志灯的主电源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2) 非持续型标志灯的主电源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正常供电线路取电,而不能在双电源互投后取电。
检验方法:目测、断电试验。
7在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或会堂、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展览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地上商店和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起辅助作用的标志灯在安装时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标志间的安装距离不宜大于1.5m;
2) 标志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8.2.3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
1 疏散走道及前室、消防电梯厅及前室等场所宜安装在棚顶或2.2m以上的侧面墙上,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0.5lx,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1lx。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地面各点照度,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平均照度。
2多层建筑中每层面积大于1500m2的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厅、礼堂和医院门诊;高层建筑中的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候车(机)厅、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的办公大厅;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等场所及避难层等公共场所疏散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安装。
3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2m之间侧面墙上。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4 建筑供电为两路以上时,照明灯宜在双电源互投后最末一级配电箱取电。
5 照明灯光源工作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配接集中电源型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检测方法:目测、点温计、尺量。
8.2.4集中应急电源的安装
1集中应急电源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有人值班或经常巡视的场所,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易燃物、蒸气及大量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的场所、仓库等场所,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5℃。
2集中应急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以外的其他负载。
3集中应急电源的供电应在发生火灾时需切断的主电线路上取电。
4集中应急电源的同一供电支路不宜同时给两个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检验方法:目测。
8.2.5集中控制型的安装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内,若无消防控制中心应安装于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与外接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3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检测方法:目测。
8.2.6蓄光型疏散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应安装在照度不低于100lx的环境内。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验方法:测量。

8.4 系统的验收
8.4.1一般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布线、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系统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内容。
8.4.2验收前的准备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见附录A);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的敷设方式;
3)应急灯具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间距等;
4)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报验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6)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8.4.3验收
1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验收。
2验收本规范第3、4章要求的技术文件;
3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施工和功能等的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第3章、第4章的要求进行。
4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器和集中电源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5)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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