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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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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萧某对李某的承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公务员考试题目。上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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