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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


A.防务权
B.终审权
C.立法权
D.独立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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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9条规定,“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从中文行文来看,中文和英文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尽管英文也是正式语文,但如没有其他重要的考虑因素,中文显然要优先於英文。从英文本看,也有这个意思。
基本法以中文本为准
  这种理解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找到依据。199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由此可以推断两件事:
  一是香港基本法的中文本是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英文本是中文本的译本,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虽然上述决定没有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该决定仍然相当於适用於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具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如果没有该决定,特区法院在英文判词中引用的香港基本法就不可能是有效的文本,可以被质疑,也可能发生争议,香港特区的司法判决的尊严也就难以维持。这件事提醒香港特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予必要的尊重。
  二是虽然香港基本法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但中文本优於英文本。上述决定明确两种文本的用语含义如果有出入,应当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在香港特区中文优於英文的言论,不但没有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反而符合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没有明文提到中文是香港的法定语文。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法定语文与正式语文、官方语文相同,中英文都是正式语文;另一种认为不完全相同,但不言而喻,不必言明。从民族学来看,民族识别有语言、地域和社会生活等的标准。语言本来是识别民族的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主要的标志。“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也是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的。在香港生活的居民,绝大多数属於汉族,有少数属於中华民族大家庭内的少数民族。在香港的居民,不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以汉语即中文为民族语言,中文当然是优於香港其他人使用的语言,这是不容否认的。谁不懂这一点,谁就不能坚持“一国”的原则。
  但也应当指出,香港曾经被英国占领一百多年,受英国管治的影响,英文在香港的使用也是必然的。英文在世界上的使用很普遍,使用英文是不抵触香港基本法的香港原有生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谁不懂这一点,谁就不能尊重“两制”的区别。
  问题在於,目前香港使用中英文的情况如何。对此,需要对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使用语文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评价一种主张,也不能离开这种主张的语境。由於香港特区直辖於中央政府,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必须是中国公民,由中央政府任命,在行政机关中,英文虽仍处於正式语文的地位,但中文应当比英文优先。例如,在寻求涉及香港基本法实施的法律意见时,特区政府应当优先寻求精通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中国学者的意见,而不是伦敦御用大律师的意见。又如行政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优先以中文为会议记录,并提供英文译本。在施政报告、预算案中,也应当优先以中文起草,英文为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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