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
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
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2.0.2
等级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
A |
不燃性 |
B1 |
难燃性 |
B2 |
可燃性 |
B3 |
易燃性 |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
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 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
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
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
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2.1
建筑物及场所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
饰材料 |
窗帘 |
帷幕 |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等 |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
A |
A |
B1 |
B1 |
B1 |
B1 |
|
B1 |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餐厅、商场等 |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
A |
A |
B1 |
B1 |
B2 |
B2 |
|
B2 |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B2 |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室 |
>8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8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2 |
体育馆商场营业厅 |
>30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
≤30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1 |
B2 |
每层建筑面积>3000㎡或总建筑面积 9000㎡的营业厅 |
A |
B1 |
A |
A |
B1 |
B1 |
|
B2 |
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或总建筑面积为3000~9000㎡的营业厅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
每层建筑面积<1000㎡或总建筑
面积<3000㎡营业厅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
饭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其他饭店、旅馆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 |
营业面积>100㎡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B2 |
营业面积≤100㎡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 |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B2 |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 |
国家级、省级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B2 |
省级以下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B2 |
办公楼、综合楼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
B1 |
B1 |
B2 |
B2 |
B2 |
|
|
|
住宅 |
高级住宅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
B2 |
普通住宅 |
B1 |
B2 |
B2 |
B2 |
B2 |
|
|
|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 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
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 地下民用建筑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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