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Ⅰ级为60.1~75.0㎡/人,Ⅱ级为75.1~90.0㎡/人,Ⅲ级为90.1~105.0㎡/人,Ⅳ级为105.1~120.0㎡/人。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低于150㎡/人的指标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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