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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A、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B、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但已纠正
C、上市公司2年前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D、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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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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